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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技术||通规颁布后的抗震鉴定

我国的城市开发建设正处在由以增量建设为主转向存量提质改造和增量结构并重的阶段,大量建筑面临重新进行抗震鉴定与加固改造。《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是现有建筑进行抗震鉴定的工程建设标准,《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简称《通规》),全文强制标准,202241日执行。由此带来了抗震鉴定过程中鉴定类别如何确定、执行什么样的标准等问题。

01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的抗震鉴定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1.0.41.0.5条规定如下:

图片1.png 

对不同建造年代建筑的鉴定类别和建造时的抗震设计要求进行了总结。

建造年代

鉴定类别

最低鉴定类别

建造时的抗震设计要求

70年代

ABC

A

78规范、74规范或更早

80年代

ABC

A

78规范

90年代

BC

B

89规范

2001年以后

C

C

01规范、10规范

 

02 《通规》的抗震鉴定

 依据一《通规》5.1.25.1.3

 《通规》5.1.3条规定,后续工作年限≤30年的建筑,归为A类建筑;30<后续工作年限≤40年的建筑,归为B类建筑;40<后续工作年限≤50年的建筑,归为C类建筑。

《通规》5.1.2条规定,后续工作年限的选择,不应低于剩余设计工作年限。

据此可以得到各建造年代建筑的抗震鉴定类别,如下表所示。

 

表中,对于19821992年建造的建筑,后续使用年限R∈20,30],后续使用年限可取30年、40年或50年,均满足《通规》5.1.2条规定,对应的抗震鉴定类别分别为A类、B类、C类,取A类作为最低的抗震鉴定类别。其余建造年代的建筑同理。

 依据二《通规》5.1.4 《通规》5.1.4条规定,A类和B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可折减地震作用,但同时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抗震设计要求;C类建筑,应按现行标准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

依据程绍革在《大型公共建筑加固改造若干问题思考》的建议,对A类和B类建筑进行折减时,折减系数可分别取0.80.9,且折减后的总地震作用不得小于原设计计算结果。

建造年代

剩余工作年限R

后续使用年限F

鉴定类别

最低鉴定类别

1982年前

R≤10

F≤50

ABC

A

19821992

10R≤20

10F≤50

ABC

A

19922002

20R≤30

20F≤50

ABC

A

20022012

30R≤40

30F≤50

BC

B

20122022

40R≤50

40F≤50

C

C

  《通规》抗震鉴定方法

 结合两个依据可以得到《通规》抗震鉴定方法,总结如下:

《通规》抗震
鉴定类别

建造年代

1990年前

19902000

20002010

20102022

A(A≤30)

0.8C、≮A7874规范

0.8C、≮B89规范

0.8C、≮C01规范(20012002)

/

B(30B≤40)

0.9C、≮A7874规范

0.9C、≮B89规范

0.9C、≮C01规范

0.9C、≮C10规范(20102012)

C(40B≤50)

C10规范

C10规范

C10规范

C10规范

注:ABC代表《抗震鉴定标准》中的鉴定类别C代表C10规范。

表中,对于20012002年建造的建筑,按A类建筑评定时,抗震承载力不得低于0.8C,且不得低于原设计水平(C01规范);按B类建筑评定时,抗震承载力不得低于0.9C,且不得低于原设计水平(C01规范)。

对于20032010年建造的建筑,最低鉴定类别为B类。按B类建筑评定时,抗震承载力不得低于0.9C,且不得低于原设计水平(C01规范);按C类建筑评定时,抗震承载力不得低于现行C10规范。

20102012年建造的建筑最低鉴定类别为B类。按B类建筑评定时,抗震承载力不得低于0.9C,且不得低于原设计水平(C10规范);按C类建筑评定时,抗震承载力不得低于现行C10规范。

20132022年建造的建筑最低鉴定类别为C类,抗震承载力不得低于现行C10规范。